各有关单位:
现将市财政局、市科技局《关于转发<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粤财教[2007]103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向我们反映。
附件: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》
海珠区科学技术局
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